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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时间:2017-06-20 00:00:00 作者: 点击: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是学院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工具。校园网络的宗旨是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为加强校园网络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网络”指学院校园辖区范围内有关计算机设备连接而成的可以相互传递信息的网络。

第二条 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下列信息: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组织活动的;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若违反上述行为之一,对网络安全造成危害,网络与实验中心依照情节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承担相应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者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是非赢利性质的计算机网络,要靠学院、各系、各部门及用户的支持来运行。资源共享是我院校园网络的基本使用原则,用户有义务在网上提供可公开的资源,用户也有权利使用网上提供的所有开放的资源。

第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校园网延伸至校外或将校外网络引入至校园内学生宿舍,不得利用校园网开展赢利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任何数据业务运营商或电信代理商不得擅自进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内进行工程施工,开展因特网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等的制定和实施。

第七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是校园网的日常管理机构,是一个集网络规划建设、信息建设、管理、服务和培训于一体的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校园网的规划,实施校园网的建设工作,包括中心机房交换、连接设备和线路等硬件建设和组网工作,负责软件平台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二)负责校园网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和校园网日常行政管理等工作,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不断提高运行质量,提高网络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三)牵头组织网络辅助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广工作,培训网络操作人员队伍,协助各单位、部门信息上网工作。

(四)对校园网络的各类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为学院各系、各部门、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网络服务。

第九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主要负责管理校园主干网系统。中心机房及其交换机、服务器、电源等,以及楼宇间光缆、各楼宇内的汇聚层网络连接设备;各楼宇内的公共设备(包括光纤、交换机、设备箱、网线、模块等)均属网络与实验中心所拥有,其安装、维护等操作由网络与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或在其指导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关闭、移动、拆除、修理公共设备。

第十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负责校园网内子网主机IP地址的分配。客户端联网软、硬件的配置和日常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未经网络与实验中心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和因特网、自行设立出口,也不允许私自设置代理访问因特网。院内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及所属部门的名义在其他网站上设置主页。

第十二条 与校园网络主干相关的任何施工项目必须经网络与实验中心书面许可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网络服务

第十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服务的主体对象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师生员工。校园网用户分以下两种类型:

机构用户: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系、各部门等学院正式设立的各类组织机构。

个人用户: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以及短期来学校从事工作、学习、进修、访问等活动的人员。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为用户提供如下服务:

(一)因特网访问服务。用户终端可通过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访问因特网。

(二)主页发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网络与实验中心为院内各系、各部门提供主页发布服务,各系、各部门主页须符合学院主页规范,在网络与实验中心指导下自行建立或统一建立并维护,注册用户经过申请并通过学院审核后可获得相应的主页空间。

(三)服务器托管。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网络与实验中心为院内各系、各部门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申请用户可得到不间断的自行系统维护管理、紧急情况处理及远程管理控制权限。

第十五条 未经网络与实验中心书面许可,所有校园网用户不得对外提供任何网络服务。

第五章 用户和网络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资源的所有校园网用户必须经过注册。校园网用户注册须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入网申请表》。一名用户只允许申请一个用户帐号,个人帐户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开户申请:

1、教职工用户,直接到网络与实验中心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2、学生用户,在网上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网络入网申请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短期用户,短期人员应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确认其身份及停留时间,直接到网络与实验中心办理用户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用户责任:

(一)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二)校园网用户端设备如果感染网络病毒,网络与实验中心有权根据其感染病毒的危害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封帐号或端口等隔离措施,以防止网络病毒蔓延,影响其他用户。

(三)用户对所提供及发放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四)用户不得在网上散布计算机病毒、发布不实的消息、散发和传播不健康的信息、进行商业性和政治性活动。

(五)用户不得在网上尝试运行各种“黑客”软件,包括邮件炸弹、端口扫描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网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不得对校园网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添加,不得对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或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六)用户不得随意尝试别人的用户标识和口令,在网上应始终如一地使用自己的用户标识,不要将自己的帐号借予他人。

(七)各部门、各系和个人不得盗用IP地址,一经查出除长期取消其开户上网资格外,并予以罚款。

(八)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在私自在网络中安装、使用路由器(包括无线、有线等)、集线器(Hub)、交换机(Switch),不得非法共享网络,不得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及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一经查出,长期封禁宿舍端口。

(九)学校在图书馆、行政办公楼和教师公寓等公共区域分阶段部署“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无线校园网”(简称NFSYSU),作为校园网有线基础设施的补充。为确保无线网互不干扰,提高稳定性和安全性,各单位和个人布设无线接入设备或无线局域网之前须报经网络与实验中心备案,并接受指导。对于已经布设的无线接入设备或无线局域网,存在安全隐患或干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无线校园网”服务的,网络与实验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信息网络安全。

(十)为了有效地使用通信资源,用户应尽可能在近处寻找资源,以减少主干网的阻塞情况,用户不要长时间地占用某个共享资源。

(十一)国家公安部门及学校有关部门按章依法进行信息网络安全检查时,校园网用户(含单位用户)必须接受检查,并给予配合。用户有义务向网络与实验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

(十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网上可访问到的任何资源均为其拥有者所有。

第十九条 连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若在校园网上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妨碍学院工作、影响学院形象、与校园网宗旨相悖的信息,网络与实验中心有权采取删除或隔离等措施以消除影响。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认真做好本单位部门上网人员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网络技术与实验教学中心有权将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包括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进行非法扫描或发出大量攻击数据包的计算机、由于误操作引起网络资源冲突的计算机、运行影响服务器性能的网页程序的计算机)从校园网隔离开。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单位和个人用户,网络与实验中心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账户、停止有关单机入网、停止子网入校园网、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按院纪院规处分等。触犯国家法律的,按法律程序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相应的各类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网络与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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