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解除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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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解除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5-03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请程序

     

第三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于有期限的处分,学生申请解除时,原则上必须是在处分期限已满之后。

第五条 学生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必须将个人接受处分后的总结、证明等书面申请材料提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第六条 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陈述受处分的原因、事实和经过;

    (二)阐述自己对处分的认识,并明确说明是否接受处分;

(三)陈述接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思想变化和表现;

(四)详细陈述受处分以来个人的日常表现(如出勤、学习成绩、好人好事、参加的活动、获得的奖项等);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原因、解除处分后对自身的要求及做出遵守纪律的承诺。

第七条 辅导员对违纪的学生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签署辅导员意见、系意见,签署完成后及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学工部受理后,在部门会议上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讨论,做出是否进入学院审批程序的决定。

    第九条 决定是否进入审批程序应该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该生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受处分的原因,并有悔过的认识;

(二)是否能够挖掘自己犯错误的根源,并有做出改变的愿望和行动;

(三)是否有突出的进步表现;

(四)申请时间:学生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六个月以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应从受处分之日起满十二个月以上。毕业班学生根据表现可适当提前;

(五)学生受处分后没有再发生反校规校纪或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思想品德评定在良好以上。

第十条 对于拒绝进入审批程序的决定,由学工部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退还给提出申请的学生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在校生可重复申请,申请时间间隔为1年及以上。

 

第四章 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对于学工部做出进入审批程序决定的申请,由学工部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会由学工部主持。评议委员会成员由学工部领导、申请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及相关的负责老师组成。评议会由申请人陈述理由,评议委员质询了解情况后,讨论产生评议结果。评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

 

第五章 结果

   

第十三条 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同意解除处分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同意解除处分,但学院院务会讨论、审定后没有批准的,由学工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重新认识和申请。重新申请获批者,学院发文解除处分;未获批者,原处分不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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