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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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7-05-03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使班主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院及合作机构聘任到学生班级负责学生思想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管理者,是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导师,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全面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协助学院及合作机构开展工作、进行学生班级管理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班主任队伍实行学院和合作机构双重领导体制。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工办对班主任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培训机构负责人对班主任实施具体管理和领导。班主任应主动与学院学工办及培训机构负责人联系,接受学生工作方面的指导。

第四条 各培训机构应建立班主任工作例会制度,由学院学工办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班主任工作,进行学习交流、总结研讨。

第五条 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培训机构的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院将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和学年绩效考核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第七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八条 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班级管理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握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沟通协调、组织管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  配备要求

第九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班配备一名,每名班主任带班数最多不超过两个。

 第十条 班主任一般应从专业教师、党政管理干部中选聘。原则上班主任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班主任由各培训机构负责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院内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各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六月底确定下学年班主任及需调整的班主任,并将名单报学工办备案。各培训机构应首先考虑一年级班主任的配备。

第十三条 学院和各培训机构应高度重视班主任队伍建设,做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班主任日常业务培训以各培训机构组织为主。

 

第四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组织和指导学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形势政策学习,组织开展主题班会和专题教育。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着重指导学生了解学科、专业发展状况,制定学习计划,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学风。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 每周跟班听课1-2学时,了解教与学的情况,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对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十七条 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和各项评比规定,切实加强班风、学风建设。每月召开1-2次班级会议,引导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制度,使班级成为勤奋学习、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互助友爱、诚实守信的集体。积极配合教务部门做好教学检查工作,掌握学生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做好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周应深入学生宿舍与学生谈心1-2次,了解掌握学生的动态,做好个别人的教育工作。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积极防范。

第十九条 积极主动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传授就业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观。

 第二十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考核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班主任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年度考核应综合两次学期考核情况而定。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的考核在学工办指导下,由各培训机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工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生评议和一定范围的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档次。

第二十四条 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班主任,以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积极的班主任,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班主任岗位津贴。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在维护学院、学生安全稳定等方面有明显责任事

故;

(三)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望低;

(四)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

后果;

(五)不能正常履行班主任岗位职责以及其他不得从事

班主任工作的情形;

(六)学期考核或学年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班主任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经考核合格者,由各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班主任工作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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